浙江省大学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章程(2022年6月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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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学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章程

20226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大学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旨在引导大学生关注我国公共管理实际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案例采编及分析辩论等比赛过程,提高运用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政策分析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公共管理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同时通过比赛,为各校相关专业师生加强交流搭建平台。

    第二条  赛由各发起高校本着“自愿参与、促进交流、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发起。

    第三条  赛在纳入浙江省大学生学科竞赛体系前,由浙江省公共管理学会主办、各高校承办,接受浙江省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大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决赛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底。省内有公共管理相关专业的院校可向大赛秘书处提出承办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赛设立大赛委员会。大赛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指导单位和发起学校推荐相关人员组成,加强对大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大赛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6名。大赛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大赛章程、大赛方案、评审规则;

2.确定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3.确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

4.确定大赛承办单位;

5.处理大赛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大赛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浙江师范大学,负责大赛的组织联络、宣传推广以及资料整理工作,指导承办高校做好赛事组织工作,并向省教育厅申报A类学科竞赛项目。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由发起院校有关人员担任;秘书若干名,由秘书处所在高校人员担任。

第五条  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指导单位以及各发起高校推荐的专家组成,由大赛委员会审定聘请。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若干名。大赛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审定大赛规则;

2.审定答辩专家;

3.审定试题;

4.认定评审结果。

第六条  大赛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秘书处、上一届赛事承办单位、本届赛事承办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由大赛委员会审定聘请。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1.对有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对大赛组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承办单位成立工作组,负责大赛具体组织工作。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在大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大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2.在大赛委员会领导下,经与秘书处沟通,负责从大赛专家委员会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制定大赛实施细则、评审参赛作品、确定作品获奖等级、配合仲裁委员会处理大赛过程中的异议问题;

3.负责组织命题工作;

4.负责具体组织大赛活动;

5.负责筹集大赛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参赛对象

第八条  浙江省各高等学校在读本科生、研究生(含MPA学生)均可参赛,分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两个组别,组别以团队负责人最高学历确定。参赛资格和学历层次由参赛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

第九条  参赛作品以团队为单位申报,参赛学校每校最多可报名5个队,发起院校最多可报名7个队,每个队不超过7名学生,鼓励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研究生(含MPA)和本科生混合组队,每个队13名指导老师,每个指导老师最多可以同时指导3支队伍。各参赛队伍报名截止后,相关信息原则上不得修改,不得随意更换队员。

 

第四章 赛程赛制

第十条  大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初赛为各参赛高校校内选拔赛,按规定要求推荐优秀作品参加省赛。参赛选手以团队为单位,在选题范围内,自主确定案例。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第一手资料,进行案例撰写和分析。参赛队伍须针对案例情境、结合公共管理相关理论,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的政策建议或解决方案。复赛和决赛由承办高校组织,复赛采取书面匿名评审的方式进行,按照书面匿名评审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前20%的作品进入决赛。决赛采取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其中,书面匿名评审成绩占40%,现场答辩成绩占60%,两者相加即为决赛最终成绩

第十一条  参赛作品一般由案例正文和分析报告两部分组成,要求主题突出、思路清楚、观点明确、格式规范,须为原创,不得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已获奖励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参赛作品内容中不得出现学校、作者及指导教师等任何可以识别作者身份的信息,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分别按本科生组和研究生组两个组别设置奖项。一等奖按不超过参赛总数的8%设置,二等奖按参赛总数的12%左右设置,三等奖按不超过参赛总数的25%设置。进入现场答辩的作品,按决赛最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一、二等奖;未进入现场答辩的作品,根据书面匿名评审成绩从高到低按比例评定三等奖和优秀奖。设置最佳文本奖和最佳风采奖,进入现场答辩环节作品中书面匿名评审成绩最高者获最佳文本奖,现场答辩成绩最高者获最佳风采奖。设置最佳组织奖,按参赛高校组织情况和获奖成绩综合评选,组织奖数不得高于参赛高校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对参赛获奖队伍,由秘书处以大赛委员会的名义发布,并颁发奖励证书,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大赛所需活动经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主办单位出资;承办单位资助;社会赞助。

第十六条  大赛承办单位经大赛委员会秘书处同意后,可寻求大赛赞助,必要时经批准允许赞助单位冠名。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共管理学会。